2021年10月,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协会”)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(以下简称“AMBERS系统”)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机构149家,办理通过的机构105家,其中,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42家,私募股权、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63家。2021年10月,协会中止办理6家相关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,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48家。
截至2021年10月末,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4,569家,较上月增加57家,环比增长0.23%;管理基金数量[1]119,268只,较上月增加1,784只,环比增长1.52%;管理基金规模[2]19.69万亿元,较上月增加5,040.85亿元,环比增长2.63%。其中,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9,007家,较上月增加28家,环比增长0.31%;私募股权、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5,011家,较上月增加34家,环比增长0.23%;私募资产配置类基金管理人9家,与上月持平;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542家,较上月减少5家,环比下降0.91%。
截至2021年10月末,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从注册地分布来看(按36个辖区),集中在上海市、深圳市、北京市、浙江省(除宁波)和广东省(除深圳),总计占比达69.38%,低于9月份的69.48%。其中,上海市4,531家、深圳市4,341家、北京市4,337家、浙江省(除宁波)2,035家、广东省(除深圳)1,801家,数量占比分别为18.44%、17.67%、17.65%、8.28%和7.33%。
从管理基金规模来看,前5大辖区分别为上海市、北京市、深圳市、浙江省(除宁波)和广东省(除深圳),总计占比达69.37%,略高于9月份的69.32%。其中,上海市48,998.16亿元、北京市42,510.89亿元、深圳市23,055.97亿元、浙江省(除宁波)11,253.90亿元、广东省(除深圳)10,735.70亿元,规模占比分别为24.89%、21.59%、11.71%、5.72%和5.45%。
2021年10月,协会新备案私募基金数量2,226只,较上月减少2,017只,环比下降47.54%;新备案规模778.19亿元,较上月减少754.48亿元,环比下降49.23%。其中,私募证券投资基金[3]1,679只,占新备案基金数量的75.43%,新备案规模315.86亿元,环比下降62.38%;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77只,新备案规模332.90亿元,环比下降27.31%;创业投资基金270只,新备案规模129.43亿元,环比下降44.95%。
截至2021年10月末,存续私募基金119,268只,存续基金规模19.69万亿元,较上月增加5,040.85亿元,环比增长2.63%。其中,存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73,261只,存续规模6.08万亿元,环比增长8.78%;存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30,432只,存续规模10.50万亿元,环比下降0.22%;存续创业投资基金13,525只,存续规模2.24万亿元,环比增长4.19%。
来源: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
在继续浏览本网站前,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“合格投资者”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》、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》、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》、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》、《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,认购或申购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应为风险识别、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。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并符合以下条件:
一、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,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:
1、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;
2、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。(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、股票、债券、基金份额、资产管理计划、银行理财产品、信托计划、保险产品、期货权益等。)
二、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:
1、社会保障基金、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,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;
2、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;
3、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;
4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。
如果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“合格投资者”,并承诺遵守适用的有关法规,请点击“接受”键以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。如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不同意任何有关条款,请点击“放弃”键以结束浏览本公司网站。进入网站内页即表示进入者同意其已阅览本网页的所有部分,包括任何法规或法规注释。
投资有风险,可能获得收益,但同时也面临着风险,可能造成投资金额的损失。基金过往的业绩数据并不预示其未来的表现,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数据做出投资决策,并自行承担所作出投资决策之相应风险。
本网站介绍的信息、观点和数据仅供一般性参考,并不构成广告或销售要约,或买入任何投资工具的建议。您应确保有关投资产品适合您的需要,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,认真考虑其风险因素,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,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,自行承担投资风险。如有怀疑,请咨询符合中国内地法律法规的专业投资顾问的意见,并要求其确认有关投资产品适合您的投资目标。
与本网站所载资料有关的所有版权、专利权、知识产权及其他产权均为本公司所有。